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緝字第一○七二號、九十年度執法字第九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