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陳正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2年11月1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88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35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12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