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訴人 林國樑
林南柱 被上訴人 林冠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745元(計算式:8,300元×5
7.01㎡+10,483元×30.77㎡=795,7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王淑惠法官陳永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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