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弼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862、37259、113年度偵字第6451、10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弼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弼發因涉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185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之犯罪行為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3年5月14日113年度執更未字第84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自113年5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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