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原告 楊晴舒 被告 邱澤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14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李俊彬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