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原告 葉炳良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穴吹東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657元,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52元(計算式:15,157-《15,157÷3×2》=5,0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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