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軒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有意願與告訴人洽談調解事宜,因事涉被告、告訴人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