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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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麒元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麒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