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附民原告 黃映潔 附民被告 陳云英
吳義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0號傷害案件(原112年度簡字第878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原因,改行通常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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