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8號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權人庚○債權人乙○○○○○○債權人己○○債權人丙○○
共同送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苗栗縣農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列 李乙廷 為債務人苗栗縣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惟查債務人目前之理事長、總幹事,均非李乙廷擔任,債權人應補正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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