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73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富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