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建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訴人全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咏雪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4萬9238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5402元,僅據其繳納1000元,餘8萬440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之訴訟代理人駱怡雯律師於第二審就本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之特別代理權)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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