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全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9,238元,應繳裁判費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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