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一號上訴人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金鴻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守緯 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潘怡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筱貞為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洪龍華 ,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一○五年九月五日變更為張筱貞,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張筱貞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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