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五號聲請人 杜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五年度重抗字第九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此項聲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即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僅謂委任律師費用龐大,非聲請人能負擔,其實無資力委任律師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謂有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