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特工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錦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蔡烱燉法官魏大喨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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