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三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寄存送達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十日即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發生效力。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裁定駁回,並於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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