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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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七號上訴人 楊子頡 (原名 楊景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九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楊子頡因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謝靜恒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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