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睿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睿閎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朱睿閎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受刑人朱睿閎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日│107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速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第546號│33555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848│││實││696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7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848│││決││696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4635號│1188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