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伍日所為逕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陳明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