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3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
范綱祥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秀岡公司)所提秀岡山莊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秀岡山莊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結果,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以民國89年1月15日(89)環署中字第0001199號公告審查結論,嗣該署分別以92年5月30日環署綜字第0920035498號函及95年9月5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A號函,就秀岡公司所請併列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國民小學(於93年更名為康橋國民中小學)及原告為秀岡山莊環境影響說明書之開發單位事項,准予備查。嗣原告為於秀岡山莊增設污水處理廠,於97年10月7日提出秀岡山莊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4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報告),由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97年10月14日水臺建字第09750071380號函轉請環保署審核。經該署於97年12月25日、98年3月27日召開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後,於98年7月1日召開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作成結論,建議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請原告就:1.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水質應依承諾處理至BOD<10mg/L、COD<50mg/L、SS<10mg/L、T-P<2mg/L、T-N<15mg/L,並以管線直接排放至青潭堰下游。2.應補充緊急應變措施,並自備發電設施。
3.應補充噪音現況調查,據以修正噪音影響評估。4.進駐人口數應依內政部規定核計修正。5.就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等事項予以補充、修正,經委員及專家學者確認後,提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核定;至原告與秀岡山莊第一期住戶管理委員會(下稱秀岡山莊管委會)之相關爭議屬私權行為,請自行協調。原告據於98年7月20日檢送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修正報告,經環保署轉送委員及專家學者確認後,提報環評委員會98年8月26日第183次會議決議,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至原告與秀岡山莊管委會之相關爭議屬私權行為,請自行協調,嗣並以98年9月11日環署綜字第0980081759號函知原告,秀岡山莊第4次環差分析報告經環評委員會第
183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參加人及秀岡山莊管委會等不服,以其等為秀岡山莊住戶所設立之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兼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提起訴願,經被告行政院以99年5月6日院臺訴字第0990097205號訴願決定「關於訴願人丙○○部分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