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金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16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號、104年度偵緝字第
291、292),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金發經原審論以竊盜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後,於民國104年5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裁定命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有上訴狀、原審裁定書及送達回證等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邱金發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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