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36號聲請人 楊敏盛 即敏盛綜合醫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有福 、 溫美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敏盛綜合醫院為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及提出主管機關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許有福、溫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陳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為溫美玲或 温美玲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