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鍾玉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905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鍾玉英係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由其同居人即父親 鍾清德 收受原審法院命其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9頁可查,茲竟遲至101年11月23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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