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郭馥綾
訴訟代理人  邱月春
被   告  陳嘉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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