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江鶯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士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