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因原告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親子鑑定報告所稱「甲○○之子」並未載明為「乙○○」,亦無乙○○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屆時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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