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具保人劉芊詩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保證人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芊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劉芊詩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後,已經繳納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300064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
二、茲因該被告傳拘未著,顯已逃匿,又經命具保人應於民國94年5月11日下午5點40分,偕同被告一同到庭,否則即將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仍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上開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依法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