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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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為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之子彈一顆,認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子彈一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刑鑑字第六四七八三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押之子彈一顆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