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免除受刑人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被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受刑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並移送強制工作在案,而查受刑人在強制工作期間內,成績優良,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項文件,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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