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原居2
乙○○
U.S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再審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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