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
自由路1段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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