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0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招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