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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