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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