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1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勝忠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四頁第十一行關於「96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96年12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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