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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