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
丙○○乙○○○被告丁○○
戊○○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證據:如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卷宗內相關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