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