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鍾馥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頌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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