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鍾馥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頌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