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491號
原 告 蔡泉利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庭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