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2號
原 告 陳曉玲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被 告 王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 律師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4時10分許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對被
告主張不當得利之計算標準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