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8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848號
原   告  洪潔欣
訴訟代理人  黃翊魁
被   告  王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附民案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6號),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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