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蘇麒 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基嵩 即 黃瑞和 之繼承人、 黃基宏 即黃
瑞和之繼承人等二人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