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蘇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基嵩黃瑞和 之繼承人、 黃基宏 即黃
  瑞和之繼承人等二人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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