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О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丙○○
黃麗禎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
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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