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原告 李家揚

被告 呂韋希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8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