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登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登琴分別於①民國097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7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9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至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②民國098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8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03年07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2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至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967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登琴│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6105││2月24日起││九五│││元│││││├──┼───┼─────┼──────┼──────┼───────┤│002│新臺幣│吳登琴│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03569││2月24日起││二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登琴│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76105││2月30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002│新臺幣│吳登琴│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03569││2月30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