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678號聲請人 王墩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48條第1、2項及第1156條第1、3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楊榵 (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鄰○○路○○○號)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死亡,惟其生前有無負債及其負債金額若干,均不得而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楊榵之長子,為繼承人,依法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清冊、權利人總歸戶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等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楊榵係於104年4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楊榵之長子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清冊、權利人總歸戶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楊榵之遺產主張依法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部分,因同順位之繼承人 王文祥 已先向本院具狀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4年度繼字第557號受理在案,並經本院於104年5月21日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104年度繼字第557號陳報遺產清冊民事卷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繼承人王楊榵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王文祥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自不待再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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