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0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庭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惟被告林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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