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12號

原告 劉書芬

被告 林傳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本件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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